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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山东省黄金珠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满足新时期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各项事业对标准化工作的新需要,广泛开展黄金珠宝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山东黄金珠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金珠宝标委会)。

第三条黄金珠宝标委会是在黄金珠宝原料、黄金珠宝产品、黄金珠宝综合利用资源、黄金珠宝生物技术等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山东省黄金珠宝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业务指导单位为山东标准化协会。第四条黄金珠宝标委会由山东标准化协会统一领导,黄金珠宝标委会的秘书处挂靠在国家黄金钻石质检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遵循山东省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黄金珠宝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山东省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黄金珠宝标准化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黄金珠宝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山东标准化协会批准的计划,组织黄金珠宝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黄金珠宝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根据山东标准化协会的有关规定,作好黄金珠宝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负责组织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黄金珠宝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山东标准化协会提出黄金珠宝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积极着手推进省黄金珠宝行业标准化科技立项工作,促进研究成果形成标准,提高黄金珠宝标准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二条受山东标准化协会委托,承担国际及国家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家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省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四条受山东标准化协会的委托,承担山东省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省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面向社会开展黄金珠宝标准化工作,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山东省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黄金珠宝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黄金珠宝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受山东标准化协会的委托,办理与黄金珠宝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黄金珠宝标委会将面向全省开展黄金珠宝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区、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黄金珠宝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黄金珠宝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黄金钻石质检中心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山东标准化协会审查批准。黄金珠宝标委会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黄金珠宝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本届黄金珠宝标委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黄金珠宝标委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第二十条黄金珠宝标委会主任委员负责黄金珠宝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向山东标准化协会和山东省汇报工作。主任委员指导黄金珠宝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确保黄金珠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黄金珠宝标委会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黄金珠宝标委会的工作(如对山东省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黄金珠宝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黄金珠宝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或委员单位两年未按规定向黄金珠宝标委会提供经费,由黄金珠宝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并报山东标准化协会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黄金珠宝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山东标准化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黄金珠宝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黄金珠宝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黄金珠宝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国家黄金钻石质检中心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黄金珠宝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黄金珠宝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撰写、标准的报批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黄金珠宝标委会可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黄金珠宝标委会根据山东标准化协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上报计划。

第二十五条黄金珠宝标委会根据山东标准化协会的计划,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协助组织其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标准制定修订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5名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山东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黄金珠宝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一条黄金珠宝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秘书处负责经费的收取。

第三十二条黄金珠宝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渠道解决:1、省标准化协会提供的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3、委员所在单位和成员单位提供的经费;

4、开展黄金珠宝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黄金珠宝标委会工作的资助((含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第三十三条黄金珠宝标委会经费主要用途:

1、黄金珠宝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所在单位和成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对黄金珠宝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日常其他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秘书长签字,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四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标准的提出单位自筹或集资。有条件时黄金珠宝标委会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黄金珠宝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黄金珠宝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黄金珠宝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山东标准化协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山东省黄金珠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上报山东标准化协会,自批准之日生效。